為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,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、財產安全,防止噪聲和大氣污染,根據國務院《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》、《商丘市污染防治攻堅戰三年行動計劃(2018-2020年)》和《寧陵縣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》(寧政[2019]26號)等有關規定,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。
一、 寧陵縣行政區域內全年全域禁止生產、經營、儲存、運輸、郵寄、燃放煙花爆竹。
二、 寧陵縣行政區域內,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、經營、儲存、燃放煙花爆竹,禁止郵寄煙花爆竹,禁止在托運行李、包裹、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,禁止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。
三、縣公安、應急管理、城管、工商、環保、質檢、商務、交通等部門,要嚴格履行工作職責,按照《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》等相關規定,依法查處違規生產、運輸、經營、儲存、燃放、郵寄、攜帶、夾帶煙花爆竹行為。
四、寧陵縣行政區域內各鄉(鎮)要將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納入網格化管理,開展禁售禁放煙花爆竹宣傳活動,教育、引導和督促本轄區內的單位和個人遵守本通告。機關、團體、企業事業單位和村民委員會及物業服務企業、網格員等,要做好本單位、本轄區煙花爆竹禁放工作。
五、廣播、電視等新聞媒體及各類學校,應當做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、教育工作。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,制止未成年人在寧陵縣行政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。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的,由公安機關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;造成國家、集體或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,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。
六、縣公安、應急管理、城管、工商、環保、質檢、商務、交通等部門的工作人員,在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、濫用職權、玩忽職守、徇私舞弊的,依法依紀從嚴從重處理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;侵犯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,依法承擔賠償責任。
七、各級黨員、干部、職工要帶頭遵守煙花爆竹禁放規定,積極參與禁燃禁放的宣傳、勸導工作,凡有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的,依法依紀從嚴從重處理。
八、對違反本通告行為的,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舉報,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,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查處。舉報電話:110;0370-7829999。
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。
2019年12月17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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